
发布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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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
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章程》和《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应按所处置资产价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的成员企业(简称“成员企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资产处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企业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将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向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含成员企业)外进行处置的行为。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权、房屋、仓库、堆场、其他专用设施、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
2.对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含成员企业)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证券、债券投资)。
3.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1)已注册的商号、商标、专利权、品牌;
(2)特许权、总经销(总代理)权;
(3)虽未注册,但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号、商标、商誉等。
4.根据国家政策法规、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相关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